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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更好的阅读互动体验,为了您及时看到更多内容,点个“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更新精彩故事、分享不一样的法律瞬间!2003年,北京某郊区发生了一起五人轮奸16岁女孩的案件,当地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对涉事的五名工作人员实施抓捕,并进行刑事拘留。
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那五个人又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案件摘要小红(化名)原是北京某郊区村庄的一个16女孩。
在2003年的一次观看电影活动中,因其外表漂亮,小红在观看电影的过程中,便被几个猥琐的男青年盯上了,五个青年之间互相交头接耳的,似乎是在“密谋”什么事。
在电影放映完了之后,小红也准备骑自行车回家。
那五个青年人中的其中一人李某(化名)突然跳出来,拦住她的去路青年李某与小红交谈了一番后,小红便被诱骗到青年李某的住处。
在走到该男青年的家门口时,小红隐隐的感觉有些不对劲,但是,一切都为时已晚。
在她准备逃跑时,但是直接被李某给制住,其他的四名男青年见此也上来“帮忙”。
于是,小红在被五个男青年的钳制下,被拖进了李某的家中。
那时的小红充满了恐惧,担心五个人会杀了自己,便对五人央求道:“我这个人随你们折腾,求求你们不要伤害我”。
最后那五人扬长而去。丢下小红一个人在李某家中哭泣。在哭了一段时间后,小红拖着疲惫的身体赶回家中。
在赶回到家中时,小红的家人便发现小红的状态不对,便开始询问。于是,小红便一五一十的将经过告诉了自己的家人。
在一番的讨论之后,小红的家人选择报警。北京当地的警方在接到报警后,便立即出警,将本案的五名犯罪男青年进行逮捕归案。
以案释法1.在本案中,以李某为首的五名男青年是否构成了强奸罪?
首先,我们先对“强奸”这个词进行相关的了解:所谓的“强奸”,就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者其它的不法手段对女性同胞进行强制性的性行为侵犯。
其次,我们再对构成强奸罪的相关因素进行相关的了解:其一。行为人是男性,进行性侵的对象也必须是女性,如果对象是男性的话,那么的,该行为人的行为只能算是猥亵;
其二,必须是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或者是其他的不法手段,如果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且该女性是愿意的,那么就构不成强奸罪。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采用捆绑、掐脖子等方式强制性与女性发生关系;
而所谓的“威胁”手段则是指采用恐吓的方式来逼迫女性与行为人发生关系,例如,利用女性自身生命安全或者女性家人生命安全逼迫女性发生关系;
最后的“其他”手段则是指采用除暴力和威胁外的手段。如:使用迷药将女性迷倒,然后对该女性进行侵犯的行为。
再者,根据《刑法》中第236条法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那么,该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行为包含以下行为的,将会对涉事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如:奸淫妇女的清洁非常恶劣;或者强奸妇女的人数达多人以上;或者公共直接奸淫妇女;或者多人以上轮奸;或者说强奸过程中或事后对妇女造成很大后果(致死或重伤);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以上的行为之一的,依法判决涉事人员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在本案中,小红被多个男子轮奸,且证据确凿。
纵使小红说出了“随你们折腾,只要不伤害我”的言语。但是,那也是别无选择了。
如果她选择不答应,也许这世上就再也没有了小红的存在了。
请问,在危及性命,且别无选择的时候,作为一个弱女子的小红,又能如何呢?
综上所述,李某为首的五名男青年人对小红的侵犯已经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情节十分的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这五人也终将会受到了法律的眼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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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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