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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困境是博弈论和非零和博弈中最经典的一个例子,它表示在某种情况下,那些有利于个人利益的选择,相对于团体而言并非有益处。简单来说,囚徒困境就是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所进行的一场特殊博弈。当这两个囚徒想要建立合作、互相帮助时,便能够让双方获得利益,同时想要保持这种合作也是十分困难的。这种困难看似只是一种模型,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多鲜活的例子,诸如价格的竞争、环境保护,甚至是我们所面临的社交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囚徒困境”。
20世纪50年代,囚徒困境首次被美国的梅里尔·弗勒德和梅尔文·德雷希尔提出,并拟定了相关困境的理论。随后,美国兰德公司的顾问艾伯特·塔克正式用“囚徒”的形式将其表述出来,而且正式命名为“囚徒困境”。
简言之,当两个共谋犯同时被抓捕入狱,而且不能互相交流时,若是这两个人互不揭发对方,便会由于无法找到确切的证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两人判处同样的罪行,假设会判刑1年。但是,若其中的一方选择揭发对方的罪行,但是另外一方选择沉默,法官可能会将揭发者从轻处置,或者出于揭发者提供的证据,将揭发者利益释放,而沉默的一方则会由于不配合警方的调查、揭发者提供的确凿信息随即立案,被判处10年。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共谋犯互相揭发、指证,那么便会提供完整的证据,最后双方都判刑8年。最终的结果往往更加偏向于最后一种,即由于无法交流、互不信任,最后互相揭发。这种情况,恰好印证了约翰·纳什的非合作博弈理论。
事实上,囚徒困境仅发生一次和多次的结果是不同的。假设囚徒困境是重复进行的,那么博弈便会在其中不断重复进行,这时所有的参与者都可以做出决策去“惩罚”前面那些不愿意参与到合作中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便会产生所有的参与者想要合作的局面。那些参与此次重复博弈的人,便会主动放弃自身欺骗的动机或者行为,导致所有的参与者的决策都向合作靠拢,最终经过反复博弈后,所有的参与者极有可能从最初的互相猜忌转变为相互信任。
在囚徒困境中,所有的囚徒虽然选择了合作,而且不会向警察或者法官说出事实,还能为其他人带来利益,让所有人都无罪。但是当对方的合作意图并不是非常明显,或者无法确认时,出卖自己的同伙便能够让自己减刑或者立即释放,而且同伙可能也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招供出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出卖自己的同伙是能够让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
现实中,那些执法机构并不会用这种博弈的形式诱导罪犯说出作案的信息,主要是由于罪犯不仅会考虑自身的利益,他们还会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揭发对方之后,很有可能会遭到不同形式的报复,而且他们无法将那些执法者所设定的利益作为自己是否揭发对方的考量标准。
------摘选《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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