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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空律法
编辑/星空律法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正当防卫”事由作为我国一项刑事免责的正当化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2017年的于欢案、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9年初的涞源反杀案均引起了社会激烈的讨论。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四件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作为了第十二批的指导案例,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提供了一定的风向标。
在出现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后,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关键点落脚在了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防卫意图这一因素上。
而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主观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的必要性上又分为了防卫意图必要说和防卫意图不要说两大流派。
?——【·案情回顾·】——?
毕某与王某均系辽宁省凌海市某村村民。毕某与王某因土地的事一直存在矛盾,双方甚至因为土地的事还曾发生过肢体冲突。
2015年8月10日下午6点许,毕某和妻子吃完饭出去散步,在毕某家东边邻居家门口待着。
王某开白色小轿车来到毕某家门口,在门口喊毕某并辱骂毕某,毕某听见后就往东走,奔王某车去了,王某驾车从东往西行驶。
两人碰面后,王某向毕某要地,毕某不给。王某说:“你躺我车前边,我开车压死你”。毕某往旁边靠,王某就开车向前加速想撞毕某,被毕某躲开。
毕某跑回家拿镰刀,回来找王某,王某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根木棒,两人准备打架。被同村村民拉开。
之后,毕某同其妻周某回家。周某把前院大门关闭并上了锁。毕某随手将镰刀手放在院里的花墙上。
2015年8月10日晚10时许,王某向毕某家打电话,第一次没人接听。第二次毕某妻子周某接了电话,问王某什么事情。
王某在电话里“表示高低要找毕某,这事要不解决完了,我不饶他”。
2015年8月10日晚10点18分,王某来到毕某家大门外敲门并辱骂毕某,被告人毕某从里面的房间出来,在院墙上拿了把镰刀来到大门口里侧,从里面打开大门东侧的小门并走了出来。
王某一见毕某走出来,便拿着菜刀向毕某砍过来,毕某躲开王某的攻击后,用手里的镰刀对王某进行反击,王某的胳膊受伤。
随后王某再一次持凶器攻向毕某,毕某躲开后,对王某进行反击,连续对王某砍了几刀,致王某受伤倒地。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毕某主动报案自首,经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可挥动锐器多次砍切胸部、腰背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多脏器破裂失血死亡。
毕某的辩护人认为,毕某的行为具备主观防卫意图,成立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虽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但其并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案释法·】——?
本案中,面对被害人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毕某是否可以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所侵犯的法益指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等。
本案中,案发时间为夜晚10时许,被害人在连续多次打电话威胁被告人未果的情况下,被害人王某又持刀在被告人毕某家门外辱骂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被告人的住宅安宁权以及人格尊严。
此外,在毕某面对王某的“挑衅”出门时,毕某虽顺手拿着镰刀,但当毕某打开门的时候,并没有主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王某一看到被告人出现,便拿菜刀向其砍来,因此,毕某针对王某的暴力性打击的时候,毕某的生命健康权此时面临着紧迫的现实危害。
对此,法律赋予毕某权利用随身携带的镰刀来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的伤害。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直面该不法侵害从而保护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即“正对不正”。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毕某面对被害人王某正在侵犯的毕某的住宅安宁权不进行防卫,而是采取一种躲避、忍让的行为,这无异于是“正”为“不正”的让路,与正当防卫的设置初衷是背道而行的。
因此,在本案中毕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侵犯其住宅安宁权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完全可以进行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人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来讲,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侵害行为的存在、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的防卫、针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心理而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五个条件。
从全案来看,毕某与王某的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
且在2015年8月10日案发当天下午,王某就已经有主动对毕某挑起过打架并故意伤害他的故意,在案发下午的这一场肢体冲突中毕某始终是被动应对的。
2015年8月10日晚10时许,王某多次打电话到毕某家要求立即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被毕某拒绝。
后王某又持菜刀前往毕某家门口进行大声叫骂,逼迫毕某出来与其立即解决此事。
毕某始终坚持要求等第二天通过村主任解决此事,也就是毕某试图将此事交由具有公信力的村主任来平息此矛盾。
然王某并不认同交由村主任解决此事,而是持续的在毕某家门口要求双方私下解决此事。
毕某基于制止王某在门外敲门辱骂的意图,打开院门,毕某在此时已经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产生了防卫认识。
后王某持菜刀砍向毕某的行为,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上升至危害人身权的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的程度。
而毕某对该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其对正在进行防卫对象的时间、客体和目标均有了明确的认识。
此即毕某防卫认识的产生。
毕某基于上述的防卫认识,为保护自己的人身不被侵害的心理目的而对王某持刀砍向其的行为进行了防卫,从毕某对王某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来看:
第一,毕某是为了制止王某持菜刀的砍杀行为进行的防卫。
第二,毕某制止王某暴力不法侵害行为是基于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被侵害的心理,包括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有足够的认识。
故本案中毕某的行为是防卫行为而不是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毕某的行为来看,首先毕某致王某死亡的行为是基于防卫行为而不是故意伤害,这一点上文已经阐述清楚。
其次,王某持刀进入毕某院门大声辱骂,并用菜刀砍向毕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行为。
毕某的防卫性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险性。此外,本案中毕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王某实施的行为。
因此在判断毕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还应考察的一个因素是毕某对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王某一开始仅仅是针对毕某住宅安宁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一般不法侵害行为,在毕某从家里出来王某持菜刀砍向毕某的行为转变,其实是王某行为由轻微的不法侵害向具有紧迫性、危险性暴力性的侵害行为的转变。
毕某将事先顺手拿在手中的镰刀对王某手持菜刀的行为进行防卫,从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强度来讲,毕某的防卫行为是与王某的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的。
本案案发当晚是22时左右,王某在毕某院门外大声辱骂的行为,加之案发当天下午双方之间的冲突,致使毕某的心理状态处于高度气愤之下。
在毕某出门制止王某的辱骂时,见王某持菜刀向自己砍来的情形,不能期望毕某继续在理性和冷静的状态下与王某解决冲突,因此毕某是在被动和气愤的状态下对王某进行的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毕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结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认定极为严苛,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被告人若想辩护正当防卫并获得法院的支持,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
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应在原来极严苛界定的基础上逐渐放开束缚,灵活运用正当防卫的制度规定。
并不断完善对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层面规则的制定,例如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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