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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主义,构建主义的学生观

时间:2023-11-16 09:44:57 编辑: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构建主义和构建主义的学生观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构建主义以及构建主义的学生观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原创朱海就

“建构主义”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下面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明。

一是指学说或观念。建构主义学说,与自发秩序的学说是相对立的。对于一个试图不断走向繁荣的社会来说,它就必须依靠“自发秩序”的学说来支持。如功利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市场过程、保护私有财产权等等,就属于这种学说的组成部分。这种学说支持个体充分发挥其才能,其发挥才能的程度,除了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外,不受人为规则的限制。

自发秩序的学说承认每个个体在运用理性上的平等地位,至于个体运用理性的产物,如产生什么制度,什么产品,那是不确定的,因此不能借助于强制力把它固定下来,强制力只能用于保护个体运用其理性不受侵犯。不能把个体运用理性的结果,变成一般性的原理,这样就会限制个体运用其理性。

建构主义并没有一种有关社会何以存在与繁荣的先验学说(这种学说建立在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之上),而是以研究者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取而代之,也就是使用历史主义方法。建构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建构本身,而是在于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取代“基于原理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具有任意性,当它们被施加于社会时,社会就扭曲了。

二是指“行为”。自发秩序如果作为一种行为,是指这样一种理性,个体把“保障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目标,能够看到自发秩序也是他的利益,认识到他的利益取决于他人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程度,当他人发挥其企业家才能时,就是促进了他的利益,当他人发挥才能受到限制时,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行为,是非理性的,这种行为破坏自发秩序,最终损害自己和他人利益的。受建构主义观念支配的个体,往往只在给定的制度下追求最大利益,而没有看到“自发秩序”也是他的利益,用巴斯夏的话说,他没有“看到看不见的”,即那个隐藏在秩序中的利益。他没有运用他的理性,去抵制损害自发秩序的行为和政策,这可能是由于他缺乏有关的知识(真正的经济学)而不具备这种判断力,也有可能是他虽然具有这种知识,但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无论哪种情况,都属于“非理性”。他或他的后人或亲戚朋友,终将由于他的非理性行为而受损。

建构主义在政策上无视自发秩序的原理,如哈耶克批判的“全盘建构”就是例子,如计划经济、法国大革命等等都是全盘建构。但是,德国前总理艾哈德全面放开价格管制,虽然也是“全盘性的”,但它是符合自发秩序原理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被视为“建构主义”的。

在建构主义学说和自发秩序学说之间,没有中间状态,一个社会要么被建构主义学说支配,要么被自发秩序学说支配。一个被建构主义学说支配的国家,仍然可能有局部的或暂时的自发秩序存在,但这种秩序不具有扩展性,并且建构主义随时会把它吞噬掉,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缺乏抵抗建构主义的思想资源。

就“文明”这个词的最基础含义而言,它显然包含了“不被强制”或“自由”的含义,换句话说,当个体处在一种“不被人为操控”或“不需要听命于谁”的状态中时,才可以被认为是文明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文明”的,正是因为在市场中,个体不需要听命于谁,他可以自主地做出决定,包括价格和数量等都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确定的,而是由无数人的自主交易决定的。

相反,在以建构主义为特征的社会中,个体会被强制,他必须服从他人的人为规定,这时个体不能根据其意志,在符合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使用其理性,当个体不能运用其理性时,他就和动物就没有区别,因为理性是人的根本特征,他不能运用理性,就是失去了创造和协作能力。所以,一个以建构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将变得像动物园一样,生产能力急剧下降,财富急剧流失。

建构主义给经济社会的发展穿上了“紧身衣”,带上了“紧箍咒”。这时,人的行动被引向实现人为确定的目标,这种行为不具有创造性,也不具有协调性,因为协调性,是个体根据他自己的目标,充分运用他自己的理性的产物。当一个社会的协调性下降时,个体相当于被孤立化、原子化,不能从分工合作中受益,这样个体的境况就会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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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来自江苏回复赞3所谓自发秩序,其实就是无数个人之间自由交往所形成的有序化的一种状态。由于个人能力(或曰才能)是千差万别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着的,因而不存在某种“至善”的不可改变的既成秩序或者未来秩序,换言之,任何一种自发秩序都会随着个人能力(或曰才能)的发展,以及个人间交往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并且形成演进过程。建构之为一种主义,之所以“不好”“不成立”“非理性”,是因为个人能力的构成是不可设计的,人为设计的个人能力构成不是可欲的。生物工程技术预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可以借助基因编辑技术来设计个人能力的特征及其控制其发展方向,由此形成建构型秩序,我们至少目前还无法接受这样的前景。当我们相信没有任何一种建构秩序是“好的”时,我们不能反向极端地相信只有一种自发秩序是“好的”,因为自发秩序会随着个人能力的发展以及个人间交往方式的改变而得到演进,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中间过渡状态。我们不能把某种“好的”自发秩序设定为“先验的”,把它当作预设目标去控制自发秩序的演进过程。这是因为,对于某个人或某些人是“好的”自发秩序,未必对所有人都是“好的”,个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式关联,各种自发秩序之间同样存在着竞争式关联,由此形成了总体性的自发秩序。例如,传统的实体店经商与新兴的网络经商之间正在发生着不同的自发秩序之间的竞争,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主观价值”为依据去判决哪一个是“好的”或“坏的”。我们现在应该认识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作者)回复赞3自发秩序不是预设“好”的或“理想”秩序,而是对各种可能性开放。“能力”对秩序产生影响,不假,但前提是人有机会使用能力,自发秩序是从“有机会运用能力的条件”这个角度说的,诉求的是人有机会使用能力,不是诉求一个理想的结果。于民来自江苏回复赞续:我们现在应该认识到,是由各种各样的自发秩序在竞争中形成某种总体性的自发秩序,而不是由某种总体性的自发秩序分别表现出各种局部的自发秩序。概而言之,自发秩序是在竞争中演进的,“好的”自发秩序并非只有一种,即使现在某种自发秩序是“最好的”,也会演化出“更好的”,在演化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中间过渡态的自发秩序,即使到了世界末日或者人类消亡之时,自发秩序的演化过程也不会有一个终极性“好的”状态。所以,只要自发秩序是不断演化的,就会有许多个中间过渡态,从而存在着“中庸之道”(例如寻求实体店与网店之间竞争式并存方式),而不是只有当建构主义观念与自发秩序观念构成两极对立,才会有折中主义的必要。2条回复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作者)回复赞2自发秩序是在竞争中演进的,没错,但竞争不是在丛林法则下进行的,是在正当规则上发生的,这个规则的产生,不是“自动的竞争的结果”,是正确运用理性(获得有关自发秩序的知识)的结果。人类社会的演化,不是生物演化,因为生物是没有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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