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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看我的(爸爸妈妈看我的眼神怎么形容)

时间:2023-11-16 16:44:57 编辑: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爸爸妈妈看我的,爸爸妈妈看我的眼神怎么形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爸爸妈妈能够随意翻看我的日记或手机吗?

答疑解惑

爸爸妈妈不能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或手机,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爸爸妈妈、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随着手机在我国的普及,青少年的手机拥有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家长随便翻看孩子的手机短信、微信,复制孩子手机内的通讯录,甚至在孩子的手机上装了GPS定位系统,随时随地查看孩子的一举一动……这些都令青少年们头疼不已。

所以,青少年自己也要树立起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隐私被他人轻易侵犯。青少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首先要了解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各种表现方式,如爸爸妈妈或者老师、同学随意翻看自己的日记、信件,偷听自己打电话,以及跟踪自己、偷窥自己的活动等。

其次要保管好自己含有隐私内容的物品,如信件、日记、手机等。可以将日记等锁在抽屉里,把手机放在爸爸妈妈不易发现的地方。如果发现爸爸妈妈有偷看的*惯,要告知爸爸妈妈不能这样做,指出这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跟爸爸妈妈就自己日记中写的问题相互沟通,把爸爸妈妈当作自己的朋友相互交流,如果爸爸妈妈态度粗暴并且怀疑自己,不听解释,也要冷静对待,不能采用极端手段,那样对自己、对爸爸妈妈都是不负责的,要学会利用时机与爸爸妈妈慢慢地沟通。

最后不应把自己和家庭的隐私随意告诉别人,若发现爸爸妈妈以外的人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要及时把情况告诉爸爸妈妈,并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由爸爸妈妈同侵权人进行交涉或者提起诉讼。青少年从小就应该养成这样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使法律真正成为自己手中的一件有利武器。

案例介绍

该案发生地点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水鸣村,2017年8月11日上午,一中年女子遗体在自家房子附近被发现。经警方调查,确认该起命案为他杀,并将被害女子未满14岁的儿子带走调查。警方随后向当地媒体证实,遇害时间为接警前一天晚上,即8月10日。经审讯,被害人儿子向警方供认了日记被母亲偷看发生争吵并杀害母亲的犯罪事实。未满14岁少年涉嫌弑母被警方带走调查的消息,随后在水鸣村传开。

一位村民称,事发后,曾与遇害者家属有过交流,“家属怀疑儿子可能是有准备的,因为他的日记本里,曾写过‘憎恨妈妈’的内容”。原来被害女子陪儿子在郎溪县城读书,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放暑假后,母子二人回到水鸣村老家。水鸣村村民称,女子平时对儿子学*管教较严,但日常对儿子很好,全家在村内的人缘都很好。

十几岁的孩子,仅仅为了日记被偷看发生争吵做出伤害父母的极端事情,不仅说明孩子心理不成熟,也与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正处于叛逆期有关。

对于学校来说,除了强化遵守规章制度,更应该注重孩子心理的辅导引导。教育时要有针对性,事先了解各个学生的性格和家庭情况。做学生的思想工作,还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也要和家长联系配合,思想工作做到位。

对于父母而言,在教育管教孩子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防止因沟通管理不当,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评析

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写在日记本上,里面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为更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裂痕,甚至在爱心的掩护下酝酿出悲剧。

很多父母认为,青少年年龄小、幼稚无知,没有隐私可言,即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就随意翻看其日记和信笺、偷听他们打电话、翻看他们的手机短信、微信,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理由总是冠冕堂皇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子女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学坏或者走上邪路。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一样需要亲人乃至社会的尊重,他们理应享有隐私权。如果这种隐私被人披露,对青少年的心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使他们忧郁、苦恼、烦躁不安,重则会导致他们离家出走、仇视社会和他人,甚至做出自杀或者杀人的举动。所以承认青少年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他们的隐私不仅是青少年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本案中,首先,母亲翻看自己儿子日记本身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次,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往往会激化矛盾,适得其反,酿成悲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期问题

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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