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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23年05月06日文书网】
【患方陈述】
原告因病于2018年8月5日在x自治县中心医院就诊,经过初步诊断确定为:下颚部囊肿。随即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原告于2018年8月12日出院,但出院后不足两个月,又觉患处不适,于2018年10月19日去x县中心医院复查,经过检查,医生告知原告:下颚部囊肿复发,开消炎药吃,二三个月就没事了。
原告遵从医嘱吃药治疗,但不足二十天,患处囊肿越长越大,原告去x医大一院就诊,经过诊断,被告知:系患舌下腺囊肿,并非下颚囊肿,而且还需做手术,并且因为舌下唾液腺漏了,必须检查出是哪根唾液腺漏了,才能摘除哪根。但在磁共振的片子上看不出是哪根唾液腺漏了,之所以这样,完全是因为前一次手术粘连导致。
一星期后,x医大一院打电话说:即使专家会诊也未诊断出是哪根舌下唾液腺漏了,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再次去x医大一院检查,未能有结果。于是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入住x医大一院,25日做了二次手术,将两根舌下唾液腺一并摘除。由于被告诊断及手术措施错误,给生活、工作造成不便。
【被告x自治县中心医院辩称】
1、基本病情。2018年7月25日,原告经超声检查回报下颌部肿物,2018年8月5日来我院手术治疗。我院根据检查结果结合临床诊断后,确诊为下颌部肿物。2018年8月8日行颌下腺肿物切除手术,2018年8月12日患者要求出院。出院记录患者自述疼痛明显好转,术区无异常分泌物。
2、本院诊疗行为无过错,对原告诊治合法、合规,不存在错诊、误诊行为。对于原告病情诊治医生具有合法医师资格,执业规范。诊断是在进行了放射科检查报告后结合临床表现作出。被告治疗手段正当,术前给予风险交代,肿物切除后经病理检查确为下颌部囊肿,无误诊。术后常规换药及预防并发症对症治疗,治疗手段正当合规。
3、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原告术后2个月患舌下腺囊肿与被告本次治疗无关联,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所称因被告手术粘连所导致唾液腺漏无事实依据。经查,x大学附属x医院病案,病案所记载诊断及治疗部位前后矛盾不一致,原告所切除部位不能确定是舌下腺。不能依据x大学附属x医院病案,判断被告错诊、误诊。
4、原告诉求于法无据。根据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经过鉴定,本案无鉴定机构鉴定被告诊治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诉求无依据。
5、对鉴定结论不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的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未经质证,鉴定意见推理矛盾,鉴定意见检查分析说明依据不规范以及鉴定机构未出具承诺书,形式不合法等。
【鉴定意见】
2023年4月12日,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县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
【庭审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之一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完整病历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经过重新质证,因此,被告此节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虽被告抗辩原告未提供原始医疗费凭证无法确定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是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结合x中心医院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以及原告的病历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为10829.33元。
再根据鉴定结论中关于原因比例的划分,被告应承担的医疗费为5414.70元(10829.33元×50%),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医疗费5414.7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自治县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扈某爽医疗费5414.70元。
【整理于202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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